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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如果患者死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谁来保护医生? 丨 医眼看法

转载 来源 : 医脉通 2022-02-28 18:45:16 1
虽然是医生,但曾也是病人。 结果互认这一政策确实是利国利民,特别是方便患者,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还会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潜在的风险是不能避免的。 或许行外人对此并不能深
 
 

虽然是医生,但曾也是病人。

 

“结果互认”这一政策确实是利国利民,特别是方便患者,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还会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潜在的风险是不能避免的。

 

或许行外人对此并不能深刻理解,难免会拿这些政策来说事。而一旦出现问题,政策能否保护医方吗?一线奋战的小伙伴,你们做好准备了吗?

 

 

“结果互认”新规到底说了什么?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这一问题不是近几年才提出的,早在2000年,检验结果互认就已经引起了国家层面的重视,并且联合多部委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

 

2006年,卫生部发布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在通知中,卫生部明确了结果互认的概念、意义、工作重点、推进方式等。

 

其中明确指出,“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可见,检查检验结果可靠性不一致,可能会威胁到医疗安全,这是结果互认最重要的阻碍。

 

从2010年开始,各省都有本省的检验结果互认相关政策。京津冀鲁地区是第一个实现了从重点城市同城互认到跨省互认,包含了400余家医疗机构、互认检验项目43项。

 

2021年7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直到2022年2月18日,《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22〕6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图源:官网截图

 

这一《办法》到底给临床医生带来了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画画要点。

 

1.检查检验结果为“图像或数据信息”,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2.医疗机构互认项目需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互认标志统一为HR,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比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4.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6.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相比于之前的通知与文件,新《办法》虽然管理办法内容更多,意见更明确,但读下来,好像又仿佛没有改变什么。

 

虽然,临床上已经有很多项目都是结果互认项目,但临床医生好像也没有过多地去特别关注,大多都是根据临床需要和医院管理规定操作。

 

对于一些比较靠谱的医院出具的检验结果、检查报告单,虽然不是互认项目,但一般临床医生也都能够认可,而一些顶尖医院,对于下级医院的检查结果往往只能是参照,不会因为互认而不再复检。

 

虽然重复检查备受诟病,但一句“病情需要”就可以回复所有的质疑。

 

 

如果患者死磕“结果互认”,谁来保护医生?

 

有评论认为此《办法》实施后会给医院和医生添加更多的麻烦,患者会以“结果互认”为理由“强迫”医生接受外院检查结果,难免会引起各种纠纷。

 

1.影像、病理结果互认,困难重重。

 

《办法》指出,影像、病理这一类的检查报告不互认,需要在医疗机构开设的检查检验门诊就诊,获得诊断报告后作为互认结果。也就是说,一个患者需要拿着超声照片或光盘、影像光片、病理切片或蜡块挂检查检验门诊的号,然后等候诊断医师会诊后出具诊断报告。

 

建门诊难,出门诊占用医师资源,患者挂号等候费时费钱,而最终真的能给出诊断报告吗?

 

超声检查准确性与机器的分辨率、操作者的手法等因素密切相关,影像学检查拍摄条件、患者配合情况直接影响影像质量,而病理诊断穿刺结果常常因为穿刺部位不佳而导致未采集到病变组织。

 

各种各样的风险,都让诊断医师来承担,好像并承担不起!

 

2.复查主动权仍在医方,但患方很难认可。

 

虽然要求结果互认,但《办法》还是比较客观地指出,“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互认,在临床需要、急诊急救、结果易变等情况下都可以复查。

 

因此,要找到重复检查的理由太容易了,主动权仍在医方,不配合检查会导致治疗延后或不实施治疗。

 

患者最终可能会感觉被逼无奈而接受检查,有些理由是合理的,也可能有些理由是不合理的,但患者的内心是不“爽”的,难免会出现纠纷。

 

3.互认结果造成的医疗损害,医方很难推脱责任。

 

《办法》仅规定“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但没有明确一些具体的免责条款。

 

如果认可外院检查结果后被误导,但却难以举证外院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存在过错,最终难以免责。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医生更愿意相信出自本院的检查结果。

 

实际上,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这个问题一直都争论不休,大多数的医生都会去评估外院报告的可靠性,避免重复检查。当大医院检查预约难的时候,还有很多医生会建议患者外院检查来加快诊断进程。当然,也有一些医生由于某些原因过分重复检查,加重患者负担,造成不佳的就诊体验。

 

如果能靠某一个管理办法就能够解决临床中纷繁复杂的情况,医学可能就会变得极其简单了。但实际上,医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执业风险巨大,诊疗水平参差不齐。

 

所以如何与患者沟通,如何避免随之而来的纠纷,如何规避临床风险,只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随机应变的同时,或许还需要一些好运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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