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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文!禁止医师直播带货

转载 来源 : 健康报 国家卫健委 2022-06-09 16:43:33 4
在一位医师博主的抖音直播间里,售价不足百元的玻尿酸产品,一晚上的成交量就达到数百万元; 一位拥有500多万粉丝的医师大V说,有商家向他许诺,只要配合带货,便可轻松月入数



 

在一位医师博主的抖音直播间里,售价不足百元的玻尿酸产品,一晚上的成交量就达到数百万元;

 

一位拥有500多万粉丝的医师大V说,有商家向他许诺,只要配合带货,便可轻松月入数十万元;

 

一位成名较早的医师大V曾这样描述商家求合作的场景:在医院值班的时候,100多个商户在外面等他下班……

 

媒体报道的这些信息,披露了“医师直播带货”现象的冰山一角。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医师带货种类中,减肥产品、食品饮料、母婴产品等都是比较热门的商品。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医师直播带货”面临着诸多争议。但如今,新规定的出台,这种现象或将被禁止。

 

6月6日,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印发通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其中提到,深入开展医疗领域乱象治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惩治“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直播带货。
 


图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01

严查医务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直播带货

 

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医疗领域乱象治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惩治“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直播带货。

 

通知要求,持续推进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精准打击篡改肿瘤患者基因检测结果、串换高值医用耗材、血液透析骗取医保基金以及医保卡违规兑付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持续推进“廉洁从业行动计划”,惩治“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直播带货。

 

通知强调,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不得为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或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人员对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药事人员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持续清理各类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小腿神经离断瘦腿手术”等有效性存疑、风险性极高的诊疗项目。规范牙科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规范公立医院牙科医生多点执业,对于开展种植牙服务,但不参加种植牙耗材省际联盟采购的医疗机构开展重点督察。
 

 

#02

医师直播带货

无法避开职务、身份影响

 

通常情况下,医师入驻网络平台直播带货,只需要按照网络平台的要求注册账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即可。

 

医师直播带货看似是个人行为,且与其供职的医疗机构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医师在网络平台实名认证的信息大多为“XX医疗机构医师、XX医学博士”,是以其供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身份为基础。

 

同时,医师直播带货不属于医师执业行为的范畴,也借助了医师的身份,以普通大众对于医学专业人士的信任为基础。可以说,医师只要参与直播带货,很难避开自己职务、身份的影响。

 

所不同的是,医生通过直播进行医学科普,却是有相关法律支持的。

 

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中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的任务要求,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做了与时俱进的修改,将“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作为医师的法定义务之一,这同时也为目前医师在各大网络平台进行医学科普提供了法律支持。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医师选择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医学健康知识科普,出现了一批具有众多粉丝的“网红医师”。

 

通过网络直播进行健康科普和直播带货虽有不同,但医师更不能打着健康科普的名义进行直播带货。
 

 

#03

医生直播要遵循哪些法律?

 

在身份方面,医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所供职医疗机构的名称或平台去推销产品。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等情形。

 

对故意利用医师身份推销医疗产品的,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相关规定,其所在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涉事医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

 

在直播内容方面,医师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比如,《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此外,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医师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不能违背医师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以及职责和法定义务。
 

 

#04

医师直播带货影响恶劣的

医疗机构可解除劳动合同

 

在以前,医师作为自然人,与其他行业的人没有任何区别,只要其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都有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带货的权利。

 

但是现在,这一切将发生变化,甚至可能因为违规开展直播带货活动导致被撤职。

 

医师供职的医疗机构和卫生健康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对违规开展直播带货的医师进行监督管理。

 

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如果医师的个人行为在网络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医疗机构声誉,医疗机构可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罚。

 

此外,医疗机构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

 

为避免这种现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同时监督落实情况。比如,规范医师开展健康科普知识宣传,加强教育,引导医师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建立信用评级机制。
 

 

丨附原文

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有关部署坚决落实到位,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行业治理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综合治理,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顺利召开。

 

一、持续提升纠风工作治理水平

 

(一)切实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纠风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工作总体部署、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将纠风工作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二)有效提升纪检监察与主管部门间的协作效能。重视纪检监察部门在纠风工作中的协调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纠风机制成员单位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间的定期会商机制,形成事前共同研究工作重点、事中及时提交问题线索、事后有效推进一案四改的密切联席工作机制。

 

(三)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建立健全纠风投诉举报平台,借鉴互联网+”督查模式,制定举报投诉、转办跟踪、督导反馈的闭环管理办法,探索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咨询投诉平台信息转办的互联互通,着力解决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扎实做好疫情防控领域纠风工作

 

(四)做好疫情防控类医疗物资质量保障。从严从重打击伪劣防护产品、假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开展疫情防控用药用械集中整治,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做好新冠肺炎治疗药物和医用防护医疗器械应急审批,严把质量关,加强风险管理,加大重点省份的医疗物资质量专项督导工作力度。

 

(五)持续打击涉疫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严厉打击隐瞒行程、编造散发虚假疫情信息、拒绝隔离治疗等涉疫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网上制假售假、涉嫌非法入境输入疫情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社会秩序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深入开展医疗领域乱象治理

 

(六)坚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持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持续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持续推进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重点领域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力度。以有效线索、重点专案作为切入点,精准打击篡改肿瘤患者基因检测结果、串换高值医用耗材、血液透析骗取医保基金以及医保卡违规兑付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坚决落实管理要求。在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持续推进廉洁从业行动计划,从标本兼治两个维度坚决惩治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水平,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不得为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或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人员对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药事人员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落实肿瘤诊疗质量提升专项工作要求,推进诊疗体系建设,优化肿瘤诊疗模式,提高诊断能力,强化用药管理,加强医疗技术管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发展药学服务,提升药学服务水平,落实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政策,防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高价非集采或集采非中选产品替代集采中选产品。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直播带货。

 

(八)坚决维护行业秩序。落实落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把握从严治理内核,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牟取个人利益行为。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诊疗行为。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纠风工作力度,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管理统一,持续清理各类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小腿神经离断瘦腿手术等有效性存疑、风险性极高的诊疗项目。规范牙科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规范公立医院牙科医生多点执业,对于开展种植牙服务,但不参加种植牙耗材省际联盟采购的医疗机构开展重点督察。做好民营医院管理年收尾,加强依法执业、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诊疗行为、加强质量管理、落实院务公开。加大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非法利益链条

 

(九)产销用各环节共同发力打击违法行为。生产环节,严惩前置套取资金行为。加大对生产环节的财务监管力度,防范将回扣资金的套取从流通环节转移至生产环节,严厉打击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商业贿赂行为。流通环节,严惩套取资金行为。重点聚焦医药企业使用票据套取资金,虚构业务事项套取资金,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账簿设置不规范,将套取资金用于带金销售、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严格限制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议价采购适用情形,规范采购行为,严禁公立医疗机构违规线下采购,防范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谋提高挂网价格。畅通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使用环节,严惩违反九项准则、突破医疗质量安全底线,滥用药品耗材设备牟取个人利益行为,加大典型案件惩治力度。

 

(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实施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挤出价格水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重点加强抗肿瘤药物、抗菌药物和辅助用药管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完善线索移交机制。对纠风工作中发现的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税务部门进行核查检查。落实一案多查,密切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请示汇报与线索移交,争取提前介入。

 

五、着力推进工作落实

 

(十一)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是落实纠风工作要点的牵头单位,要联合机制成员单位建立工作会商制度,健全协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细化落实举措,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主管责任。要聚焦重点建立台账,切实提升要点的落实成效。推进行贿受贿一起查,充分利用举报线索,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纠风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加快落实规纪法衔接。

 

(十二)推动完善机制建设。建设以患者需求为导向的医院文化,坚守纯粹的医者信念,弘扬崇高职业精神,尊重医学科学规律,遵守医学伦理道德,遵循临床诊疗规范,规范医务人员的临床诊疗行为。逐步完善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形式的管理规范,持续规范医疗机构接受捐赠、临床科研、学术会议或开展项目等业务行为,推进建立违法违规企业重点关注名单,建议行业内单位审慎考虑与名单内企业开展合作。

 

(十三)夯实清正廉洁思想根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加强廉洁思想引领,增强科学理论武装,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推动廉洁文化建设。加强廉洁纪律教育,以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以崇德尚廉的优秀传统文化开展道德教育,以党章党纪、政策规章开展法纪教育。加强廉洁生态营造,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建立自我教育机制,优化风险防范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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