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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通报!145人被处罚,有人被撤销主任医师职称

转载 来源 : 国家卫健委 2021-12-12 20:36:48 6988
近日,国家卫健委又通报了一批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 从今年6月8日起,国家卫健委已经通报十一批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累积有数百名医务人员受到处罚。 本次

 

近日,国家卫健委又通报了一批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

从今年6月8日起,国家卫健委已经通报十一批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累积有数百名医务人员受到处罚。

                                    

本次通报了38起医学科研违规案件,其中20起发生在山东省的一所医院中,共145名医务人员受到处罚,还有人被撤销主任医师职称!
 

No.1  

江苏省江阴市某医院、丹阳市某医院

江苏省江阴市某医院葛某某作为通信作者、丹阳市某医院邹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代写的学术不端行为。

                                    

1、江阴市某医院对通讯作者葛某某作出处理如下:

                                    

行政警告;通报批评、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并将违规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档案;取消5年内晋升职称资格、申报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和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罚款2000元。

                                    

2、丹阳市某医院对第一作者邹某某作出处理如下:

                                    

通报批评、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将违规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档案;取消3年内申请或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3年。
 

No.2 

江苏省江阴市某医院、常州市某中医院

江苏省江阴市某医院吴某某、张某某作为通讯作者,常州市某中医医院邹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代写的学术不端行为。

                                    

1、江阴市某医院对通讯作者吴某某、张某某作出处理如下:

                                    

行政警告;通报批评、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并将违规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档案;取消5年内晋升职称资格、申报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和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

                                    

2、常州市某中医医院对第一作者邹某某作出处理如下:

                                    

通报批评、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将违规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档案;取消5年内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5年;收回奖金。
 

No.3  

江苏省苏州市某医院

江苏省苏州市某医院陆某某为通讯作者、吴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由参与作者周某某联系第三方机构代写代发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陆某某、第一作者吴某某:通报批评,追回报销的版面费和科技奖励并处罚金,取消3年内晋升职称、竞聘资格,取消5年内申报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评优评先等资格。

                                    

2、对参与作者周某某(第三方联系人):党内警告;降级(专技岗位由十级降聘至十一级);通报批评;调至基层医疗单位服务6个月,取消5年内晋升职称、竞聘、申报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评优评先资格。
 

No.4

江苏省南京市某医院、安徽省合肥市某医院

江苏省南京市某医院郭某某为通讯作者、安徽省合肥市某医院杨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代写、代投的学术不端行为。

                                    

1、南京医科大学对相关责任人员杨某某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对郭某某作出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的处理。

                                    

2、安徽省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对杨某某作出处理如下:

                                    

通报批评,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退还涉论文版面费和奖励,取消申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人才项目、参与评优评先资格2年,暂缓其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1年,撤销博士津贴,撤销其医院扬帆人才工程"雏鹰人才"称号并停发相关待遇。

                                    

3、江苏省南京市某医院对郭某某作出处理如下:

                                    

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警告;暂停所有高校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取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励、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1年;取消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1年;撤销教学表彰决定,追回奖金。
 

No.5  

山东省青岛市某医疗集团、济宁市某医院

山东省青岛市某医疗集团臧某某、莫某某通讯作者,青岛市某医疗集团姜某某、济宁市某医院李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

 

1、青岛市某医疗集团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臧某某、莫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撤稿,取消5年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取消5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

 

(2)对第一作者姜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撤稿;取消5年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取消5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解除专业技术职务六级的聘任,改聘为专业技术职务七级。

 

(3)对第三作者王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1年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取消1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

 

(4)对第四作者魏某某、第六作者徐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1年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取消1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解除专业技术职务十级的聘任,改聘为专业技术职务十一级。

 

(5)对第五作者郑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1年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取消1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解除专业技术职务九级的聘任,改聘为专业技术职务十级。

 

2、济宁市某医院对第一作者李某作出处理如下:

 

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No.6  

山东省滕州市某医院

山东省滕州市某医院王某为通讯作者、陈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代写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王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计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通报批评;警告;5年内取消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资格;5年内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资格;撤销获得的2018年度医院优秀青年人才称号。

 

2、对第一作者陈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计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通报批评;警告;5年内取消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资格;5年内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资格;撤销获得的主任医师职称;收回论文奖励。

 

3、对第二作者王某某:1年内取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1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等资格;缓聘副主任护师2年;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4、对第三作者王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No.7 

山东省济宁市某医院(20起案件)

(1)张某为通讯作者,徐某为第一作者、邓某某为并列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张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2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党内警告。

 

2、对第一作者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3、对并列第一作者邓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2)邢某为通讯作者,李某某为第一作者、张某某为并列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邢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3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李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晋2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党内警告。

 

3、对并列第一作者张某某: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暂停其研究生招生资格5年,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聘3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党内警告。

 

4、对参与作者李某、潘某某、陈某某、崔某某、马某、周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3)赵某某为通讯作者、任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赵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晋2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任某(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3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党内警告。

 

3、对参与作者任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4)王某为通讯作者、尤某某为第一作者、宋某某为并列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王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尤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3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党内警告。

 

3、对并列第一作者宋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党内警告。

 

(5)张某某为第一兼通讯作者,李某为并列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第一兼通讯作者张某某(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暂停其研究生招生资格5年,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聘3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党内警告。

 

2、对并列第一作者李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3、对参与作者陈、李、马、崔: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6)张某某为通讯作者、孙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张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孙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党内警告。

 

(7)王某某为通讯作者,郭某某为第一作者,刘某某、岳某某为并列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王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3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党内警告。

 

2、对第一作者郭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3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3、对并列第一作者刘某某、岳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8)梁某某为通讯作者、栾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梁某某(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4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栾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9)薛某为通讯作者、刘某为第一作者、曹某为并列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薛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2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刘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3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3、对并列第一作者曹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撤销利用论文获取的相关学术奖励及荣誉称号,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党内警告。

 

(10)李某某为通讯作者、解某某为第一作者、刘某为并列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李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3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解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3、对并列第一作者刘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2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11)王某为通讯作者、邱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王某(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4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邱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党内警告。

 

(12)杨某某为第一作者、马某为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第一作者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伪造通讯作者邮箱、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其他作者不知情。

 

对第一作者杨某某作出处理如下:

 

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2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党内警告。

 

(13)张某某为通讯作者、刘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张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刘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撤销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14)马某为通讯作者、曹某为第一作者、刘某为并列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马某(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4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曹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撤销利用论文获取的相关学术奖励及荣誉称号,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党内警告。

 

3、对并列第一作者刘某: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3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15)王某某为通讯作者、原职工邓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王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聘2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邓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16)刘某某为通讯作者、赵某为第一作者、满某某为并列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刘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缓晋2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赵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缓晋2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党内警告。

 

3、对并列第一作者满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17)张某某为通讯作者、陈某为第一作者、尚某为并列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张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2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陈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2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3、对并列第一作者尚某、参与作者张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18)陈某某为通讯作者,张某某为第一作者,李某、刘某某为并列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陈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党内警告。

 

2、对第一作者张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3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党内警告。

 

3、对并列第一作者李某、刘某某,参与作者郭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19)孟某为通讯作者、刘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代写代投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孟某(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7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7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晋3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行政警告,免除副护士长职务

 

2、对第一作者刘某某(与另外3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8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8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5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免除副护士长职务。

 

(20)郑某某为通讯作者、袁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郑某某(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撤销已取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缓晋4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袁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取消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6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晋2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No.8  

山东省东营市某中心医院(8起案件)

(1)山东省东营市某中心医院褚某某为通讯作者、陈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褚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收回利用本次科研失信行为所产生的报销费用和奖金,撤稿,5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5年。

 

2、对第一作者陈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副主任聘任资格,1年内不得聘任,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1年。

 

3、对其他作者李某(与另外1篇合并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主任医师聘任资格,2年内不得聘任,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2年。

 

(2)某中心医院初某某为通讯作者、济宁市某医院闵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代写代投的学术不端行为。

 

1、某中心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初某某作出处理如下: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撤稿,5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5年。

 

2、济宁市某医院对第一作者闵某某作出处理如下:取消其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其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3)高某某为通讯作者、杨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高某某(与另外1篇合并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收回利用本次科研失信行为所产生的报销费用和奖金,撤稿,取消副主任医师聘任资格,6年内不得聘任,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6年。

 

2、对第一作者杨某某(与另外3篇合并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4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4年。

 

3、对其他作者张某(与另外1篇合并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2年。

 

4、对其他作者于某某(与另外2篇合并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3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3年。

 

5、对其他作者张某(与另外2篇合并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7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7年。

 

(4)钟某某为通讯作者,于某、吕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钟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收回利用本次科研失信行为所产生的报销费用和奖金,撤稿,5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5年。

 

2、对第一作者于某、吕某某,其他作者张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1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1年。

 

3、对其他作者杨某某(与另外3篇合并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4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4年。

 

(5)牛某为通讯作者,杨某某、安某某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牛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撤稿,5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5年。

 

2、对第一作者杨某某、安某,其他作者冯某、秦某某、张某、薄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1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1年。

 

(6)张某为通讯作者,燕某、山西某医院董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代写代投、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

 

1、中心医院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对通讯作者张(与另外2篇合并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撤稿,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资格7年。

 

对第一作者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资格1年。

 

对其他作者杨某某(与另外3篇合并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资格4年。

 

对其他作者于某某(与另外2篇合并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资格3年。

 

对其他作者邓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资格1年。

 

2、山西某医院对第一作者董某作出处理如下: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取消3年内参加院内各项评先争优工作。

 

3、东营区某医院对其他作者宋某某作出处理如下: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7)高某某为通讯作者,杨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高某某(与另外1篇合并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收回利用本次科研失信行为所产生的报销费用和奖金,取消副主任医师聘任资格,6年内不得聘任,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6年。

 

2、对第一作者杨某某(与另外3篇合并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4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4年。

 

3、对其他作者张某(与另1篇合并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2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2年。

 

4、对其他作者于某某(与另外2篇合并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3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3年。

 

5、对其他作者张某(与另外2篇合并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7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7年。

 

(8)韩某为通讯作者,张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作者韩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收回利用本次科研失信行为所产生的报销费用和奖金,5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5年。

 

2、对第一作者张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1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1年。

 

3.对其他作者李某(与另外1篇合并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主任医师聘任资格,2年内不得聘任,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2年。
 

No.9  

山东省东营市某医院

山东省东营市某医院张某为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代写代投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1、对通讯兼第一作者张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撤稿,5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5年。

 

2、对参与作者刘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职称晋升、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1年。
 

No.10  

山东省东营市某医院、济宁市某医院

山东省东营市某医院王某某为通讯作者,济宁市某医院刘某某、侯某为并列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代写代投的学术不端行为。

 

1、东营市某医院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对通讯作者王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撤稿,5年内不得晋升,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5年,追回论文奖励。

 

对参与作者陈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1年。

                                    

2、济宁市某医院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如下:

 

对第一作者刘:取消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资格5年,取消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对共同第一作者侯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No.11  

重庆市某肿瘤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

重庆市某肿瘤医院田某某为通讯作者、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王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田尚坤存在论文涉及篡改图片,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

 

1、重庆某肿瘤医院对通讯作者田某某作出处理如下:诫勉谈话,解除劳动合同,通报批评。

 

2、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对第一作者王某、其他作者鄢某某作出处理如下:诫勉谈话,撤稿,通报批评,取消2020年度考核优秀的资格,取消2021年申报限项科研课题资格,责令退还该论文已报销的版面费,取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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