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医师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已有20余年,随着医改推进、医疗环境的改变,《执业医师法》中许多规定已无法适应现有需求。
除了将《执业医师法》更名为《医师法》, 此次《医师法》草案新增相关细则共1章节14条,对现行法律做了较大幅度修改,明确纳入每年8月19日为法定医师节。
梳理了以下重点内容:
一、新增保障措施
新版《医师法》草案新增“保障措施”一整章节,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基层医生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而对于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精神卫生等传统概念里“吃力不讨好”的工作,新草案也提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适当津贴。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二、修订准入资格
原《执业医师法》中,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新草案删去了此内容,若最终实施,中专学历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依据。
但由于目前仍有大批中等医学院校在读学生,草案给出了五年“过渡期”。第五十九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后五年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同时,《医师法》草案对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医学生及医学毕业生相关临床行为做出新增规定,明确应当在执业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活动。
此前,参与此次《医师法》草案修订调研的郑州大学医学院副院长俞海洋曾对“医学界”表示,学生进医院实习,不可避免会进行医疗操作,根据旧法规,因没有医师资格证,所以违法。建议给予实习医师相关资格,规定清楚可以操作的项目。
三、开放多点执业
《医师法》草案新增规定:医师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执业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应当以其中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备案等手续。
此前,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医师的注册向批准该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但之后并没有出台两个以上执业地点的管理规定,因此依据当时的管理规范,医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地点合法执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此前公开建议:医师所在的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不得无故阻拦、限制医师的多点执业,或以内部考核、职称评定等方式给予多点执业医师不公平待遇。
四、不得过度医疗
原《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