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公告】致广大从湖北返深或来深朋友的健康告知书
时间:2020-01-30 14:49 来源:深圳疾控中心 作者:深圳疾控中心 点击:次
亲爱的朋友:
您已莅临美丽的鹏城,首先祝您新春快乐,阖家幸福。鉴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为了保护公众和您的健康,请您配合做到以下几点: 1.记录相关信息:您来深的时间、车次(车牌、航班号)、车厢、座位号;近期(抵深后14日内)每日的大致活动范围和接触人员范围。请您帮助随行的老人、未成年人或读写障碍人士做好上述记录。 2.尽量避免参加密闭或通风条件不好的聚会和集体活动。 3.乘坐交通工具或在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时,自觉佩戴口罩;尽量避免近距离(1米以内)与人面对面的交谈。 4.保持住所通风良好,保持乐观心态,注意休息,注意营养,增强体质。 5.密切关注自己和同行或近期接触人员的健康状况:离开湖北(武汉)的14天内,关注自己和同行或近期接触人员的健康状况。您如果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请立即到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求医就诊。如同行或近期接触人员出现了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请您及时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积极配合相关医护人员对您进行访视和医学观察。 6.请在到达深圳之日主动向辖区社区工作站申报,并自动按规定要求在居住场所或其它指定场所,进行为期至少14天的隔离措施。 7.如健康出现异常,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时请做到: (1)请您和陪同人员均佩戴口罩,如无口罩请在咳嗽时用纸巾或袖子捂住口鼻,并避免用手直接擦拭口水、鼻涕等分泌物。 (2)尽量避免搭乘公共汽车、地铁,搭乘交通工具时尽量打开车窗进行自然通风。前往医院过程如需帮助请致电120。 (3)到达医院后首先前往预检分诊台,告知医护人员自己的旅行经历和症状,并听从医护人员指引就诊。 (4)配合相关医务人员开展调查、隔离和消毒等处置措施。 8.法律责任与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的疾病,如未主动申报和采取隔离措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未按要求采取上述第6-7项措施导致病毒传播感染他人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感谢您的全力支持和配合,深圳疾控部门将为您在深期间的健康提供全力保障!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登录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http://www.szcdc.net/,或关注“深圳疾控”微信公众号。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0年1月25日 (责任编辑:160资讯网) |